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二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八节 采 购
第六十二条
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