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一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八节 采 购

第六十一条

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 (二)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四)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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