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八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七节 计算机系统

第五十八条

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 (二)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 (三)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 (四)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五)有符合本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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