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七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五节 设施与设备
第四十七条
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