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二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四十二条

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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