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四十条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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