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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