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七条

部门及岗位职责应当包括: (一)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 (四)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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