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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