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二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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