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第三十二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