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三节 人员与培训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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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