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三节 人员与培训第二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