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三节 人员与培训第二十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