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三节 人员与培训第十八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