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三节 人员与培训

第十八条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