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 第七节 销售管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二)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四)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五)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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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