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第一百六十五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 第七节 销售管理第一百六十五条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