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 第七节 销售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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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