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