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 第四节 设施与设备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验收专用场所; (六)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七)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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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