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 第四节 设施与设备

第一百四十五条

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 (一)货架和柜台;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五)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六)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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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