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 第四节 设施与设备
第一百四十五条
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 (一)货架和柜台;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五)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六)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 第四节 设施与设备
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 (一)货架和柜台;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五)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六)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