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 第四节 设施与设备第一百四十三条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