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 第四节 设施与设备

第一百四十三条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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