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条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 第三节 文 件

第一百四十条

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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