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条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 第三节 文 件第一百四十条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