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 第二节 人员管理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