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