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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