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