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十三节 运输与配送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当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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