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第十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条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