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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