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批和备案
第十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三)可行性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经营模式、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总精算师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费率结果、基础数据及数据来源、厘定方法和模型,以及费率厘定的主要假设、参数和精算职业判断等;
(五)法律审查声明书,精算审查声明书;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