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批和备案

第十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三)可行性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经营模式、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总精算师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费率结果、基础数据及数据来源、厘定方法和模型,以及费率厘定的主要假设、参数和精算职业判断等;

(五)法律审查声明书,精算审查声明书;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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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