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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