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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