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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