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