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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