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临床试验审批

第九条

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后,应当对临床前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派至少2人对申请人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原始记录、试验条件、生产工艺以及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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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