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新兽药研制管理工作,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含国内尚未发现的新病原微生物)、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进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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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