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机关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试验: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 (二)已有证据证明试验用兽药无效的; (三)试验用兽药出现质量问题的; (四)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 (五)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他情形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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