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临床试验的单位和试验者应当密切注意临床试验用兽药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并及时记录在案。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试验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并报农业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