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临床试验用兽药应当在取得《兽药GMP证书》的企业制备,制备过程应当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根据需要,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制备现场进行考察。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