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临床试验用兽药应当在取得《兽药GMP证书》的企业制备,制备过程应当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根据需要,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制备现场进行考察。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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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