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临床试验批准后应当在2年内实施完毕。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延期一年,但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临床试验批准后变更申请人的,应当重新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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