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临床试验批准后应当在2年内实施完毕。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延期一年,但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临床试验批准后变更申请人的,应当重新申请。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