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铁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铁路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