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铁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一)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注意区分故意与过失;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注意区分客运列车(动车组列车)或货运列车,高铁线路、繁忙干线铁路或其他线路铁路等;
(三)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情况、违法所得等;
(四)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
(五)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
(六)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八)当事人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次数;
(九)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十)其他应当考虑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铁路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