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铁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要说明理由。

铁路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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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铁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