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铁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文件行使裁量权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文件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在报请国家铁路局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国家铁路局对调整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及时进行修改并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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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铁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