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铁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阻碍或者拒不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等方式阻碍执法的;

(四)危害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

(五)危害客运列车运营安全的。

当事人因前款第三项所涉行为已被单独实施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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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铁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