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职位设置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