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