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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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