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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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