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