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工作责任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