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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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