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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