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工作责任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