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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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