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