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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